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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日,山西同德化工(維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同德化工,代碼:002360)發布《關于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經中國證監會山西監管局查明,同德化工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與廣東宏大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宏大”)簽署《關于轉讓清水河縣同蒙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框架協議》約定上市公司擬將持有的清水河縣同蒙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同蒙化工”)100%股權全部轉讓給廣東宏大或廣東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轉讓價格為人民幣20,000萬元,最終轉讓價格根據廣東宏大聘請的評估機構對標的股權的資產評估結果由雙方在簽署正式股權轉讓協議中確定。協議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廣東宏大向同德化工支付履約保證金12,000萬元。作為對等擔保手段,同德化工承諾于《框架協議》簽署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且廣東宏大支付履約保證金前,將同蒙化工100%股權質押給廣東宏大,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完成出質登記。同日,同德化工與廣東宏大簽訂《質押合同》,辦理了同蒙化工 100%股權質押登記手續,并收取廣東宏大12,000萬元履約保證金。
2023年8月31日,同德化工決定終止與廣東宏大的股權轉讓交易。2023年9月4日-9月9日,同德化工向廣東宏大發送《協議終止通知函》并辦理了退回履約保證金等事項。本次股權轉讓事項引發同德化工與廣東宏大的民事訴訟。2024年7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雙方的
訴訟請求,《民事判決書》((2024)內01民初9號)載明:《框架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且已經在2023年9月4日解除。
同德化工本次轉讓同蒙化工100%股權預計產生利潤17,709.86萬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利潤的 96.15%,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規定披露《框架協議》有關信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發布《關于公司收到民事訴訟傳票的公告》時,才予以提及。
故中國證監會山西監管局擬對同德化工及相關責任人員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各處以罰款。
之前,2024年8月10日,同德化工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同日,同德化工發布《關于收到山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根據《民法典》、《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人員及其中介機構等因虛假陳述等的證券欺詐行為導致證券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由于同德化工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預處罰,為維護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向曾經購買過同德化工的證券投資者展開訴訟代理征集,代理投資者索賠訴訟,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前述律師進行索賠登記。
宋一欣律師認為,同德化工案的索賠條件為: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1月29日間買入同德化工股票或債券等證券市場公開發行產品,并在2024年1月30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辦理索賠登記。
★(律師對本案的提示與說明)
1.上述提示的索賠條件僅供參考,不涉及投資者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證券買賣建議。索賠的最終條件將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結論進一步調整,并以相關法院最終生效的判決所認定的法律時點、賠付對象、賠付范圍、賠付標準、會計計算方式為準。
2.以行政處罰決定為特征的前置條件取消后,投資者雖然可以直接訴訟,但由于調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調查通知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作為直接訴訟的依據起訴存在敗訴的風險,所以,我作為專業律師提示投資者:行政處罰決定仍然應當作為提起訴訟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擬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與否,都不影響民事索賠侵權訴訟的進程,但有可能會影響訴訟的進度。而進入破產程序(包括重整、預重整或清算),則影響訴訟進度的可能會較大。如發生代表人訴訟,您可以選擇參加或不參加、加入或退出。
4.投資者索賠登記或預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證》復印件。(2)《證券賬戶開戶信息確認單》原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3)從首次買入該股票/債券/權證等至今的《證券交易記錄流水》原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觀點。宋一欣律師,1992年起律師執業,現為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服務領域主要包括資本市場、證券市場、金融市場的法律服務及投資者/金融消費者權益維護。執業至今,為10000余件/起證券訴訟事務或股東糾紛事務提供過法律服務。編著有《證券法原理與實務》、《證券民事賠償實務手冊》、《股市維權》、《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司法裁判文書匯編》、《董事責任保險與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書籍。執業證號: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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